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4775號債權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唐權國際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唐權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