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簡上字第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