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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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3號被告乙00000000
0樓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883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0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