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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