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雖訴之聲明有二項,其中第二項聲明係請求租金,即所謂孳息,依上規定,此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又本件係請求遷讓房屋,亦不併計房屋座落土地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價值總值,依原告提出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
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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