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68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務人 林世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91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四)釋明文件另寄。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