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黃文啟
鄭順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陸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