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紹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殺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紹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紹瑜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6日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嗣於96年8月21日本院再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8號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並自93年3月8日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3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黃玉清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