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日昇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乙○○
振新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乙○○、甲○○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六一號判決無罪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審理。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本文及但書定有明文。惟上開移送之聲請,至遲應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前為之,如法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本文判決無罪者,因案件已作成一審終局判決,自無從再以裁定移送同審級之民事庭審理。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原告遲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始行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依前開之說明於法顯有不符,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