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91號原告 鄭文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零四富有開發有限公司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2,4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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