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2號被告 林宜璇 法定代理人 賴佩柔 原告 林樹重 與被告 林順果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宜璇為被告 林木信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規定即明。本件被告林木信(即 林堅生 之繼承人)在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06年8月2日死亡,其次女林宜璇為繼承人,長女 林怡萱 則於法定期間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等事實,有原告所提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可稽,復經調取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315號聲請卷查明。茲前開得聲明承受訴訟之人,迄未聲明承受,爰依法裁定命林木信之前開繼承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美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