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6號原告 林助信 律師即 蕭家祥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楊益修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中關於「103年度司執字第8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司執助字第8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