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О號
自訴人 林添順 被告 吳孟良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合先敘明。
二、本件自訴人林添順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孟良為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於執行強制執行職務時,對自訴人所有之土地予以查封,圖利債權人城 黃淑妍 ,涉嫌犯貪污罪。可知自訴人所指被告直接侵害者係國家法益,而非私人權益(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七九九號參照),縱其因強制執行結果,私人權益間接受有損害,自訴人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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