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明康 代理人 游淑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若聲請人名下仍有機車,請提出其行車執照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前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協商程序,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107年2月至109年1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並說明聲請人與兄弟姊妹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是否仍駕駛計程車營業,若有其事,則請陳報其自107年2月至109年1月間之收入。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自107年2月至109年1月間領取之各項社會補助或津貼(如國民年金、中秋代金、重陽禮金等)相關證明文件,並製表以供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