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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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甜妹 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即106年1月至108年12月間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則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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