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鈺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鈺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鈺宸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8年11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蘇鈺宸(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3、5至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8年6月24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6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4罪,其中附表編號1、10至11所犯均為幫助詐欺取財罪(計3罪);編號2所犯為普通竊盜罪(計1罪);編號3、5至8所犯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計7罪);編號4所犯為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計1罪);編號9所犯為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計1罪);編號12所犯為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計1罪)。是以受刑人上述所犯大致為財產、毒品、自由及公共信用等4種類型犯罪,犯罪類型迥異,各自侵害法益之效應相互獨立,並審酌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附表:受刑人蘇鈺宸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普通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6年3月14日│106年7月24日│106年11月15日│││(幫助犯行為)│││││2.106年3月23日│││││(正犯行為)││││││││││(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6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偵│橋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121號│字第8819號│字第31174、3121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5205、5215號│├─┬───────┼─────────┼─────────┼─────────┤│最│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624│106年度簡字第2906│107年度訴字第190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9日│107年2月8日│107年3月20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624│106年度簡字第2906│107年度訴字第190號││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6日│107年3月13日│107年4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944號(編號1│助字第926號(編號1│字第6144號(編號1│││至11曾定刑3年9月)│至11曾定刑3年9月)│至11曾定刑3年9月)│└─────────┴─────────┴─────────┴─────────┘附表:受刑人蘇鈺宸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2次)│├─────────┼─────────┼─────────┼─────────┤│犯罪日期│106年11月15日│106年4月9日│105年11月23日、106│││││年6月25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11月│││││23日至106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橋頭地檢106年度毒│橋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31174、31218號│偵字第417、724、15│偵字第417、724、15│││、106年度毒偵字第│68號│68號│││5205、52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0號│107年度簡字第362、│107年度簡字第362、││實│││363號│363號││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2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0號│107年度簡字第362、│107年度簡字第362、││判│││363號│3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9日│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145號(編號1│助字第1185號(編號│助字第1185號(編號│││至11曾定刑3年9月)│1至11曾定刑3年9月│1至11曾定刑3年9月││││)│)│└─────────┴─────────┴─────────┴─────────┘附表:受刑人蘇鈺宸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2次)│││├─────────┼─────────┼─────────┼─────────┤│犯罪日期│106年5月28日、106│106年10月4日│自106年11月9日起迄│││年8月6日││至106年11月10日止││││││││(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5月28││誤載為106年11月9│││日至106年8月6日││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毒│橋頭地檢107年度毒│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944、2041號│偵字第832號│字第7227號│├─┬───────┼─────────┼─────────┼─────────┤│最│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1號│107年度簡字第1080│107年度簡字第344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3日│107年6月22日│107年11月15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1號│107年度簡字第1080│107年度簡字第3444││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15日│107年7月17日│107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247號(編號│助字第2068號(編號│助字第199號(編號1│││1至11曾定刑3年9月│1至11曾定刑3年9月│至11曾定刑3年9月)│││)│)││└─────────┴─────────┴─────────┴─────────┘附表:受刑人蘇鈺宸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取財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6年1月21日│1.106年4月17日前之│106年8月1日│││(幫助犯行為)│某日││││2.106年12月15日、│(幫助犯行為)││││106年12月19日│2.106年4月11日、││││(正犯行為)│106年4月19日│││││(正犯行為)││││(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6年12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19日)│僅記載106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1585、31586號│字第20256號│字第10736號;移送│││││併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6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1號│107年度易字第3016│108年度上訴字第163││實│││號│2號││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4月9日│108年10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1號│107年度易字第3016│108年度上訴字第163││判│││號│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108年5月6日│108年10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745號(編號1│字第7412號(編號1│字第15598號│││至11曾定刑3年9月)│至11曾定刑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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