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志民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東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587元,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