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44號再審原告 吳志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東城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258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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