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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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語宸 (原名 江語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魏純美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