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06號再審原告 蔡美珍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3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就原告應履行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943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柯盛益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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