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42號原告 鄭湘琪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 律師原告與被告 劉耀元 即 劉昱成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4年度救字第23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