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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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機械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良記造機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中央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