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4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151號、98年度偵字第7048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甲○○為遂行詐取他人財物(此詐欺部分,本院另案審理中),而承租位於彰化縣○○鎮○○路○○○號處所,虛設昶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昶瑜公司),並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找 潘利雄 (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另案審理中)擔任昶瑜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甲○○則為昶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潘利雄亦為昶瑜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甲○○、潘利雄就製作昶瑜公司之會計憑證事項,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甲○○為使昶瑜公司經營業績提高,以便日後得以向金融機關詐騙貸款,㈠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於民國96年7月間起至96年8月間止,與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潘利雄、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由甲○○向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 林稽徵所 (下稱員林稽徵所)領用昶瑜公司之上開期間之統一發票後,在將昶瑜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票章委由丙○○再轉交給某不詳之成年人,再由該不詳成年人以昶瑜公司名義接續填載如附表一所示不實銷售金額予如附表一所示環球之星實業有限公司等4家營業人(均屬虛設公司行號),並虛開如附表一所示張數之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45張),不實銷售金額合計60,898,631元,供如附表一所示4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使用;㈡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自96年11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與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乙○○、丙○○、潘利雄、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均明知昶瑜公司未與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間有實際買賣交易之事實,甲○○先向員林稽徵所領用昶瑜公司之前開期間之統一發票後,再將昶瑜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票章委由乙○○交給丙○○再轉交給某不詳之成年人,由該不詳成年人以昶瑜公司名義陸續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不實銷售金額予如附表二所示自然開發事業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均屬虛設公司行號),並虛開如附表二所示張數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50張),不實銷售金額合計101,783,637元,供如附表二所示6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使用。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本案全部卷證所涵括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被告同意以下全部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之情事,應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偵訊時、證人即共同被告丙○○、證人潘利雄分別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97年12月8日中區國稅員 林三 字第0970028365號函及檢附之查核結果、北區國稅局查緝虛設行號進銷情形分析表、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虛設行號簽報表、彰化縣政府96年7月17日府建商字第0960309993號函及檢附之設立登記書、昶瑜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98年7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三字第0980018287號函及檢附之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犯罪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四、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136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另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而該數行為彼此間具有密接關聯性,復侵害同一個法益者,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且接續犯適用之法律,應以其最後一次行為當時有效之法律為適用。查被告與共犯自96年7、8月及96年11、12月間,明知昶瑜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而有實際銷貨之事實,卻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進項金額,是其等所接續虛開如附表一、二所示多張統一發票之行為,數行為間彼此有密接性,且均侵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與信憑性之同一法益,應為接續犯。再者,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最後一次行為分別在96年8月及同年12月間,應適用現行刑法論罪科刑,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
被告甲○○與共犯乙○○等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後,經過二個月後,被告始再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顯見如附表二所示犯行,係另行起意所為甚明,故如附表一、二所示二罪,雖係侵害同一法益,惟犯意各別,仍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形、智識程度、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斟酌被告以填製不實商業會計憑證之方式,影響國家稅收及經濟交易秩序之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得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昶瑜公司開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明細表(96年7、8月)┌──┬──────┬─────┬──┬─────┬─────┬───────┐│編號│營業人及│時間│張數│取得發票│稅額│有無幫助對方公│││統一編號│││銷售金額││司逃漏營業稅│├──┼──────┼─────┼──┼─────┼─────┼───────┤│1│環球之星實│96年7-8月│8│11,308,035│565,402│無,虛設行號│││業有限公司││││││││00000000││││││││││││││├──┼──────┼─────┼──┼─────┼─────┼───────┤│2│雄鑫工程有限│96年7-8月│18│31,480,616│1,574,032│無,虛設行號│││公司││││││││00000000││││││├──┼──────┼─────┼──┼─────┼─────┼───────┤│3│勤益達工程有│96年7-8月│12│13,597,380│679,869│無│││限公司││││││││00000000││││││├──┼──────┼─────┼──┼─────┼─────┼───────┤│4│將豐國際有限│96年7-8月│7│4,512,600│225,630│無,虛設行號│││公司││││││││00000000││││││├──┼──────┼─────┼──┼─────┼─────┼───────┤│合計│││45│60,898,631│3,044,933││└──┴──────┴─────┴──┴─────┴─────┴───────┘附表二昶瑜公司開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明細表(96年11、12月)┌──┬──────┬─────┬──┬──────┬─────┬───────┐│編號│營業人及│時間│張數│取得發票│稅額│有無幫助對方公│││統一編號│││銷售金額││司逃漏營業稅│├──┼──────┼─────┼──┼──────┼─────┼───────┤│1│自然開發事業│96年12月│5│33,969,538│1,698,477│無,虛設行號│││有限公司││││││││00000000││││││├──┼──────┼─────┼──┼──────┼─────┼───────┤│2│協超實業有限│96年12月│2│10,725,568│536,278│無,虛設行號│││公司││││││││00000000││││││├──┼──────┼─────┼──┼──────┼─────┼───────┤│3│聚元實業有限│96年11-12│22│31,719,988│1,586,000│無,虛設行號│││公司│月│││││││00000000││││││├──┼──────┼─────┼──┼──────┼─────┼───────┤│4│厚燊國際有限│96年12月│1│5,765,844│288,292│無,虛設行號│││公司││││││││00000000││││││├──┼──────┼─────┼──┼──────┼─────┼───────┤│5│富湧企業有限│96年12月│13│13,129,075│656,455│無,虛設行號│││公司││││││││00000000││││││├──┼──────┼─────┼──┼──────┼─────┼───────┤│6│承宇實業有限│96年12月│7│6,473,624│323,681│無,虛設行號│││公司││││││││00000000││││││├──┼──────┼─────┼──┼──────┼─────┼───────┤│合計│││60│101,783,637│5,08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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