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0號上訴人子○○上訴人寅○○共同訴訟代理人丑○○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巳○○被上訴人辛○○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卯○○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易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