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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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二三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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