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楊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以10
8年度司催字第3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1月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11月15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古鳳玲┌──────────────────────────────────────────────────┐│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000000─七││1│1000│││01│││││││├─┼───────────────┼──────────────┼────┼───┼────┼───┤│00│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000000─七││1│1000│││02│││││││├─┼───────────────┼──────────────┼────┼───┼────┼───┤│00│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X0000000─五││1│4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