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楊淑惠 (即 楊明 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楊淑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淑惠(即 楊明勲 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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