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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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雪端
田秋慧 田柏菁 田玉如 被告 蔡孟誠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孟誠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雪端、田秋慧、田柏菁、田玉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