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23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吳立鴻 債務人 曾瑋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瑋祺於民國104年3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6189元整及自10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104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21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205366元整,自10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21155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92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瑋祺│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6189元││8月28日起│││├──┼───┼─────┼──────┼──────┼───────┤│002│新臺幣│曾瑋祺│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8│││205366││6月13日起││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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