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王尚元
被   告  顏瑋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須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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