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王尚元
被 告 顏瑋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須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