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曾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