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93號聲請人 林靜瑩 代理人 蔡育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洪文慧法官羅郁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100年11月14日│78,083元│NS0000000│││限公司 郭文德 │路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