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0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