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蔓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九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