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05號原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柒萬玖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玖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