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44號債權人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林 債務人尚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學偉 債務人 許復堯
一、債務人尚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復堯應向債權人給付2,85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前兩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尚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許復堯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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