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博宇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
㈠聲請狀補簽名。
㈡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㈢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六個月內之費用收據(例如統
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租約等),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
㈣聲請人之收入相關證據資料(如薪資單等)。
㈤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存摺)聲請前二年內(自民國108年3月29日起)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如有扶養親屬,並提出全部受扶養人及扶養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㈦聲請人(及受扶養人)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需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為何?親屬關係?全體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㈧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需註記標示款項名稱)、補助款申請書函。
㈨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類
?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㈩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二年內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為何?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扣除該期間內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何?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