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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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立明 聲請人即債權人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立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春新廈住戶管理委員會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9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