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順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F00000000」,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該部分即有誤寫情形,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