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蔡明儒具保人劉芷妘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芷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芷妘因受刑人即被告蔡明儒(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被告經法院裁判確定應到案執行,然被告業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8月30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78號裁定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新北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存卷可查。又受刑人現均無在監執行或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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