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秩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46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翁瑋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10月15日德警分秩字第11300438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瑋翔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9,000元。

扣案之強力膠、強力膠殘渣袋1袋沒入。

  事實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10月7日下午3時整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街00號對面。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現場照片4張。

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核本案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上開規定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即強力膠。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處罰以資懲儆。又扣案強力膠、強力膠殘渣袋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專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王子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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