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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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0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喬琪 、 劉麗涓 、 林阿蘭 即 陳金礎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請求標的為何?(對債務人林阿蘭是否請求在繼承陳金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