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6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曾美華 債務人 劉韋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 陸佰 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63,644元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095%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6月21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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