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明
黃和泰
王文豪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陳宏明、黃和泰、王文豪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明、黃和泰、王文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宏明、黃和泰、王文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魏玉英法官黃俊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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