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755號原告 王述芬 被告 賴俊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新臺幣壹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