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七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預納裁判費;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同法第一百十七條亦有明文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且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九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玫芳法官周舒雁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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