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分割協議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號聲請人 劉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明虎 等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