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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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他字第3號相對人即原告乙○○原名: 趙佩 .相對人即被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被告甲○○應即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1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以98年度家救字第109號,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本院以98年度家簡字第1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被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66,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被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高小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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