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