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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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55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三、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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